“车辆未交付便被撞,凭什么不能退换?”湖南长沙,向女士参加车展时,预定了一辆奥迪Q5L,几天后,车子到店,可万万没想到,就要开车去上牌时,车子却被4S店的工作人员意外撞损,事后,向女士欲退换车遭拒,称不符合退换条件。

事情是这样的,7月25日,向女士预定的车子到店,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 向女士缴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分期贷款,同时,向女士向4S店另行交付了1000元,委托4S店代理上牌。
不料,就要将车开出上牌时,在倒车过程中,工作人员一个不小心,“嘭”地一声过后,车子径直撞在旁边的硬物上,导致驾驶位方向的两个车门受损。
4S店称,车子可以维修,但不能退换。据此,4S店给出了不能退换的两个理由:
第一,发票及完税证明均是以向女士的名义开具的,意味着车已完成采购;
第二,上牌是向女士主动提出的,4S店只是未尽到提醒义务;
第三,新车在购车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才可以申请4s店进行退换 。
4S店的说法令向女士很是气愤!向女士认为,汽车还没有签订合同,加装的项目也没有加装,所以,车子实际还未交付到自己手里,凭什么不能退换?

值得注意的是,《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约束的是车辆交付完毕之后,因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法律规定。
意思就是说,如果车辆在交付前产生的事故纠纷,并不适用于4S店所称的上述不能退换理由的第三条的说法。
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是否完成交付?
2.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法同时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只要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未签订合同,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表示欣然接受,那么,合同也算成立。
本案可以肯定的是,向女士支付了首付,办理了分期贷款业务,交了代办上牌费,说明4S店对此服务是明确同意的。
本案中,4S店声称,在开具发票及完税证明时,就已经交付了车辆,所以,车子的占有人是向女士,但事实上,这种说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也就是说,汽车交付时,汽车销售商必须按照规定,将符合质量标准的车子交给客户,才算完成交付。
本案车子发生剐蹭,不符合交付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需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最后,希望4S店尽快制定解决方案,给向女士一个合理的交待。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