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还没摸到车子,就发生事故,4s店却说开发票就等于车子已交付


事件回顾

湖南长沙,向女士到奥迪4s店,支付37万元购买了一款奥迪Q5L。在取车当天,车辆完成装饰后,驶出装饰部时,被4s店其他员工驾驶的另一辆车,在倒车过程中,直接撞上后,导致车辆一侧的两个车门损坏。报警后,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显示是另一辆车负全部责任。据此向女士主张退车或换车。4s店认可交警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但其却声称这只是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交警判定的责任,各方理赔即可。

4S店的意思就是说,交通事故不管是谁的责任,把车修好就可以,这钱又不要向女士掏。向女士却认为,自己花37万却买一辆事故车,她不能接受。因为双方合同约定是,4s必须提供一辆完好无损的新车给她,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4s店却认为,只要一开发票,就等于4s把车交付给了向女士,因此其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是说,4s店始终认为,这是车辆交付给向女士后,发生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不是违约行为。并且,始始认为车辆实际上已经交付给向女士了。1、其实完全能够理解向女士的心情。花几十万本来打算买一部新车,结果却车子都还没摸到,就变成事故车,这换谁也接受不了。

2、根据新的三包法规定,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后,在3包期限内,只有发生很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情况,消费者才能要求退换车。而且,即便发生很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也要累计进行2次修理,且仍未排除该故障的情况下,向女士才能要求退换车。也就是说,从三包法的法律规定来看,向女士确实不能要求4s店退换车。3、可目前双方的争议是,4s店认为只要开了发票,就属于将车交付了。但向女士却不认可这一说法。换而言之,向女士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关键是这车子到底是否属于已交付状态。

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车子算交付了么?《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交付是指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具体而言,小汽车真正意义上的交付,是指卖家将车钥匙、随车证据等全部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占有该车后,才是法律规定交付的情形。

综上而言,4s店所谓的开了发票就算属于已经交付,纯属个人一面之词,根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