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俞女士5年前买了一辆代步车来练手,由于技术见长,她又看中了一辆67万的保时捷越野车。买之前4S店告诉她10月上旬能提到车,可眼看日子快到了4S店又表示需要推迟。俞女士最终决定不买了,但4S店却拒绝了退定金。
俞女士原先代步车的保险10月20日到期,因此她需要9月底或是10月上旬之前提到新车。如果在这个时间段内新车到不了手,那么她就得再花3500元给代步车续保费。买之前,俞女士向4S店准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诉求,销售人员表示4月份定车就可以拿到5月份的配额,那么10月份就能够顺理成章地提到新车。
听了销售人员的说法后,俞女士吃了一颗“定心丸”。她与4S店签好销售合同并付了5万元的定金,每天都在期待着可以按时提到新车。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9月份俞女士再到4S店询问车的情况时,店员却表示她的车还没到港口。
原本10月份就要提的车现在都还没到港口,到底啥情况?4S店表示,由于芯片的原因,俞女士的这辆车要到10月30日才能安装音响放大器,也就是说最快也要到11月份才能提车。
俞女士原本计划在保险到期前把代步车卖出去再无缝对接使用新车,但现在既无法按时提到新车,代步车保险又快过期。眼前的情况已经完全打破了俞女士的计划,为了减少损失,俞女士决定退车,并要求店方退还她5万元的定金,但4S店却表示定金无法退。
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俞女士联系了媒体,当记者到店里了解情况时,销售经理却表示他们有不退定金的依据。
销售经理告诉记者,首先,俞女士挑选的是自定义配置,4S店没办法给到准确的交车时间;其次,厂家已经答复需要完成音响放大器的安装后,才能进口报关和实际到店交付,这也是厂家的统一标准;再者,俞女士签订的销售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时间,如果此时俞女士提出退车就算违约,定金也不予退回。
俞女士临时决定不要这辆车,而4S店不予退还定金是否合理呢?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俞女士在与4S店签订销售合同并付了定金后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没有经4S店同意,俞女士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就算是违约。根据定金罚则,4S店不退还定金也是在情理之中。
然而,俞女士在买车前就已经向店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况且如果不能按时提车,俞女士势必要损失3500元来续保费,这下子就考验4S店的服务水平了。
最后,4S店销售经理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调配另一辆配置相近的现车交付给余女士;二是请俞女士再耐心等等,店方可以给出一定的补偿措施。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的协商中。
看了俞女士的经历后,不少网友表示67万的车都买了为啥还在意3500的保险费呢,要么就是目前资金紧张拿下比较吃力,要么就是定车时冲动消费,现在冷静下来后悔了。
众所周知,“定金”和“订金”完全是两码事,定金是表明对合同又担保性质的资金,而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预先支付的合同款。也就是说,付了定金又后悔不想买了,除非与卖家协商一致,否则定金是无法退的,而订金则可以退还。
因此,大家在买房买车或是买大件物品需要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看看合同上写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不要等到后悔不买了又白白损失一笔钱。另外,任何时候都要理性消费,毕竟钱是自己的,自己要懂得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