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宝马男洗车偷加玻璃水致车子损毁,向洗车店索赔5万元


浙江,杭州。徐先生开着宝马到一家店洗车,趁着店员洗车的时候拿了一瓶玻璃水,后来发现不够就想着加点水,随手就加了一点,没有想到车子损失高达50000元,徐先生向店家讨要说法,要求对方负全责。

徐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子有点脏了,于是就开到一家店洗车,他是这家店的常客,基本都是在这里洗车。

当时车子洗好,正要开走时发现玻璃水少了,而店员都在别处忙,徐先生就悄悄拿了一瓶玻璃水,可是加完后发现量还是不够,就想着加点水进去。

他看到旁边放着一大桶水,于是就用小桶拿了一点加到自己的车子里,随后就满意的把车开走了。

四个小时后,徐先生发现了车头玻璃处的橡胶制品被腐蚀了,吓得徐先生赶紧开车去维修,而去过多家维修店,都表示只能换新的,维修费大概需要5万元。

一听说维修需要这么大一笔钱,徐先生不甘心自己掏钱,他觉得洗车店放机头水的桶随意摆放,桶上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害得加错了机头水,导致车子损坏,他觉得该店要负全部责任,于是上门讨要说法。

店家看到私拿店里面的玻璃水和机头水徐先生,竟然带帮忙员上门要曝光自己,真的是气不打一处来。

店家称徐先生想要维权就应该光明正大,现在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全算怎么一回事,坚持要对方卸下伪装,激动之余伸手摘掉了徐先生的墨镜。

店家当场指责徐先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店里面的玻璃水和机头水属于偷窃行为,应该是他赔偿店里面的损失,他是怎么好意思反过来要店里赔偿他。

徐先生被店家说是小偷,真的是气坏了,想对着镜头正面回应,但是想起自己没有了墨镜,因此只能侧身回应。他一直强调自己是店里面的会员,称店家说过店里面的会员加玻璃水是免费的。

而店员解释称徐先生拿的玻璃水是要收费的,免费的是掺了水的玻璃水。而有些客户觉得这样的玻璃水太稀,都会自己花钱买玻璃水加,但是都会向店员打招呼,经过同意才能拿走玻璃水。

徐先生自知理亏,于是换了另一套说辞,他说,店员明知道自己加了机头水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是造成此次损失的直接原因。

于是找来了徐先生所说的店员,店员反驳了徐先生的说辞。他称自己看到徐先生时,他正拿着桶放回原处,他当时已经加完了机头水,自己也有告诉他加了不该加的,有腐蚀性的机头水。

店员同时表示,当时自己很忙没有及时处理,等到自己忙完时,发现徐先生已经把车开走,他就以为徐先生自己把机头水抽了出来。

面对店员的说辞,徐先生又说到自己之所以开车走,是因为他已经问过其他店员,对方告诉他加的是自来水。

双方各有说辞,而徐先生的说辞也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实质的证据,帮忙员表示不好做出判断,建议徐先生走法律途径。

徐先生洗车时趁店员不至于私拿玻璃水加,后来由于不够又想加点水,而导致错加机头水,导致车子损坏,他要求该店负赔偿责任合理吗?

从本事件当中,徐先生未经同意私拿店家的玻璃水是存在过错,但是他错加机头水却是另外一回事,因为他的本意不是偷拿机头水,只是想加自来水,和偷拿玻璃水没有关系,至于店家需不需要负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

1.假如真如徐先生所说,他已经询问了店员,店员告诉他加的是水,或者店员看到他错加机头水未制止,任其事故发生,并且装机头水的桶没有任何提示,该店是存在过错的,要负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先生在该店洗车,双方就是服务合同关系,该店有义务保障徐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徐先生问桶里面装的是否是自来水,店员有义务告知。

或者在徐先生错加机头水时被发现店员应该提醒,但是该店没有尽到该尽义务,做出提醒,因此该店是存在过错的,要负侵权责任,至于赔偿多少需要双方协商。

2.民法典第1165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该规定可以知道,徐先生确实是因为在店里面加了机头水而导致车子损害,但是只要该店能证明在这起事故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徐先生在偷拿玻璃水后再想加点水,一般来说会自行去水龙头取,但是他却拿桶里面的液体,也并未询问店员,做为成年人应该知道洗车店里面会有各种液体,但是在不确定是否是自来水的情况下不过问。

而加完后店员发现已经告知他加的是有腐蚀性的机头水,徐先生应该及时处理,而不是自行把车开走,该店是已经做到提醒义务,徐先生是存在过错的,其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徐先生私自加自来水却加错机头水,导致车子损坏,您觉得洗车店要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