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陈女士在4S店买了一辆吉利帝豪“科技型”轿车,可当她付完款,开了几天后发现不对劲,在官网查了一下,发现根本就没有这个配置,完全是4S店自己加装出的一个车型,她认为这是4S店的欺诈,希望能够退车。
陈女士说,当时去4S店是奔着“尊贵型”去的,但是到店后销售却给她推荐了“科技型”,并且告知可以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而且配置也会更高。但买回去开了几天,就发现配置有些不对劲。
陈女士购车合同上面写着“科技型”,但是通过车架号在厂家官网进行了查询,发现厂家根本就没有推出科技型,而且也没有这个想法与打算。随后陈女士报了警,4S店承认,这是用精英型改装出的车子。
陈女士找到媒体反映此事,在记者的陪同下,再次找到4S店,见到了相关负责人。但是面对记者的询问,显然回答上有些谨慎。比如他说这个改装情况是事先告知的,但却无法解释合同上的“科技版”
另外,“科技版”车子上的一些功能,如定速巡航,这本来就是精英版有的配置,却被4S店宣传为“科技版”升级的配置,显然这就造成了宣传误导,同样他也无法解释。
后来,4S店方面又出来一位女性的负责人,她的态度就比较坚决,表示双方的交易是有合同的,讲得很清楚,不同意退车要求,让车主直接去走法律程序。
鉴于4S店的态度,接下来,陈女士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其实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陈女士退车的要求确实是低了点,因为4S店方面有加装版本的汽车来进行销售,且没有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欺诈,是要退一赔三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陈女士来到4S店选购汽车,那作为销售方,应该如实的将车辆信息介绍给消费者,但实际上,销售将4S店内自行加装的汽车,用更换名称的方式,自己拟出一个配置,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卖出,这是不被允许的。
作为曾经的“业内人士”,我所了解的是,这种车型是4S店为了装饰利益进行的加装,这本身是没问题的,但前提是你必须告知消费者,用原本车子就有的配置来充当“升级版”,那不就是加价不加量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4S店故意隐瞒或者欺骗消费者,这已经构成销售欺诈,车主可以要求退车,甚至是车价三倍的赔偿。既然现在4S店是这样的态度,那就走法律程序去解决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