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船税税负调整 惠及全省大多数车主-全国车船税


 

2012年1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2011年12月31日批准了广东省新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据统计,按照新的税额标准,从2012年起,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吨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车船的扶持力度,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免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我省新车船税适用税额的颁布,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举措。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地税部门在网站、报刊等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