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2011年12月31日批准了广东省新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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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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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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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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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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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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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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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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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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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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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每吨 |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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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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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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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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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按照新的税额标准,从2012年起,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吨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车船的扶持力度,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免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我省新车船税适用税额的颁布,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举措。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请广大纳税人关注地税部门在网站、报刊等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