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李勇,通过不懈努力,赚得千万家资。没有其他嗜好的李勇,唯爱豪华跑车,特别是法拉利。三年前,李勇斥资200万购买了一台二手的法拉利458型跑车。这台车出厂价是400余万,虽说是二手的,却没发生过事故,红色车体非常养眼,车况也非常好。为此,李勇非常满意,立即到保险公司去投保,保险费高达6万元。提车后的第三天,李勇接到好哥们孙超的电话,说他表弟关昕,这几天回老家结婚,想借李勇的法拉利去接亲。李勇开始不想借,但碍于是好哥们,不好驳面子,就答应了,没想到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关昕驾驶法拉利去接亲,赚足了面子,婚礼办得非常体面。第二天,关昕驾车回城,在高速公路上,关昕一时兴起,加大油门,想体会一下跑车的速度与激情。法拉利车是后驱动,马力比普通汽车都大,由于车速过快,关昕一时没控制住,使得车辆径直撞上一旁的护栏,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
关昕害怕担责,事发后,竟销声匿迹,李勇苦寻两年未果,车损达118万余元,维修费就花了70万元,好哥们孙超只出了12万元。
李勇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拒,理由竟是这台法拉利车是营运车辆,因李勇没有在投保前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免责。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会说这辆法拉利车属于营运车辆呢?
原来,李勇将车借给孙超后,孙超以一天3000元的价格租给关昕使用,孙超收到关昕支付的两天租金6000元后,分给李勇3000元表示感谢。
孙超和关昕也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实际上,关昕并非是孙超的表弟,只是他的粉丝,孙超在快手上从事租车业务。
显然,孙超和关昕之间,不是亲属间的无偿借车,而是经济上的利益往来,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是实际上还是租赁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
李勇却大呼冤枉,因为他并没有和孙超签订租赁合同,是出于哥们义气,无偿借车的行为,虽然收了3000元的好处费,他以为这是哥们表达的感谢之情,并不是租车的费用。
事故发生后,李勇悲痛欲绝,车损达118万,而实际驾驶人关昕又失联;好哥们孙超也老大的不情愿,说赔偿12万已经不少了;保险公司则以营运车不在理赔范围内为由拒赔。
万般无奈,李勇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自己理赔。
法院会支持李勇的诉求吗?
1、如果李勇的法拉利跑车被判定为营运车辆,则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众人皆知,营运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远远多于非营运的车辆,并且危险程度明显增高,因此,营运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缴纳的保费,也要比非营运的车辆贵很多。
因此,一旦李勇的法拉利车被法院认定是营运车辆,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判断营运车辆与否,以是否进行营利活动作为标准。
从形式上看,根据交易习惯,车主只要使用车辆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且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则应认定属于营运车辆,不管车辆本身是否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审批。
众所周知,我们常听说的黑车,都属于此种情况,黑车从事非法营运,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营运车辆,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则拒绝理赔,所以搭乘黑车具有较大的隐患。
3、营运车辆的本质特征是牟取经济利益。
从实质上讲,营运的目的就是牟利。
孙超是李勇的好哥们,他借用李勇的法拉利后,私下里把车租给关昕同时收费租金6000元,事后分给李勇3000元,虽然李勇称3000元是感谢费,并非租金,但李勇获利是不争的事实。
4、从时间上看,营运具备长期性,但并不是绝对的。
朋友之间,偶尔借用车辆,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不宜认定车辆是营运的性质。
本案,李勇是通过孙超将法拉利转借给关昕,因中间人孙超租车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导致车辆性质发生彻底改变。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李勇的法拉利车是营运车辆,因李勇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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