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车被追尾事故,交警队评定买车人不负责任,车险公司觉得不负责任则不赔,邛崃人民法院评定该条文失效,裁定车险公司赔此车主2万余元人民币。
上年5月20日,季老先生安全驾驶丰田车从邛崃往成都市方位行车。中途,后边一辆车与他的车追尾事故。自此,季老先生的车辆检修,花了2万余元人民币。上年6月3日,交警队评定追尾事故车辆担负本次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季老先生不负责任。车险公司觉得,保险条款第26条第1款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被商业保险驾驶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常负的责任事故占比,担负相对的承担责任。因为季老先生在本次车祸事故中不负责任,车险公司都不要承担承担责任。邛崃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该保险条款非常容易造成一种不正确的导向性,造成激励机动车驾驶者违背道路交通法的背面功效,与激励群众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发展导向性背驰,违反了公共秩序。最后人民法院评定,这款为失效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