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出现意外的车祸事故后,肇事者王某本认为在车险公司为车子保了第三者意外伤害险,能够 获得一些赔付,但车险公司却因其“没立即保养车子导致刹车不灵敏”为由回绝索赔,王某只能把车险公司告到人民法院,经历两审均申诉成功。
2002年9月1日,住在吉林省榆树市的王某随施工队在湖北省芜湖市一施工工地时产生车祸事故,他安全驾驶的翻斗车将几名小伙撞飞,经救治一人身亡一人负伤。案发后,王某赔付给死者家属和伤员10多万元。王某还记得他给翻斗车商业保险1年,产生车祸事故的时日间距财产保险合同期满也有1个半月。他满怀一丝期望寻找我国人民财产保险企业榆树子公司(下称车险公司),但车险公司以李东“没立即保养车子导致刹车不灵敏”为由回绝赔付。
一审人民法院读取了有关原材料,觉得车险公司以大货车刹车踏板不灵敏为由回绝索赔无证据,应赔付王某4万余元,车险公司不服气并上告。前不久,长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