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0块抢到奔驰,老板却不卖了?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14,刘勇(化名)在淘宝平台“阿里拍卖-捡漏”栏目中,好车多多公司(化名)经营的一家二手车店铺里,以整车价750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辆“奔驰GLA级2016款四驱2.0T双离合时尚型”二手车。

刘勇称,当时店铺页面显示,该车辆为“一口价”秒杀,价格为4000-7500元。刘勇以7500元的价格拍下,并完成了付款流程。但拍下后不久,该店铺客服联系他称“这款车不在售”“已经没有库存了”,希望刘勇退款。刘勇拒绝退款,并在随后的几天内多次催促发货。

2019年11月19日,该公司告知刘勇,其拍下的奔驰车由于后台系统原因标错了价格,且该车源已售出无法正常交易,再次提出由刘勇申请退款,并表示可以给予100元的补偿。刘勇拒绝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23日,双方就赔偿方案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勇与好车多多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最终,一审判决好车多多公司赔付刘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好车多多公司承担。

二审中,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好车多多公司已被强制执行,执行金额20.08万元。

好车多多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明确具体的商品出售信息,将具备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公之于众的行为属于要约,刘勇的订购、付款行为已完成了对好车多多公司要约的承诺。好车多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但其在刘勇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也明确案涉车辆无法交付。因此,刘勇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好车多多公司赔偿损失。

刘勇已通过网站设置的程序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应当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好车多多公司表示,消费者拍下的车辆已经销售了,无法完成订单。对于上述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进行赔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合自中国普法、红星新闻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