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男子看中了一辆新能源车,由于他是老客户,能享受3万置换补贴,于是他当即交了5000定金,可等到提车时,却出现了意外。对方表示厂家已经取消了补贴,所以,车子需要原价购买,白纸黑字写的补贴,怎么就不算数了?这让陈先生无法接受。
陈先生去年,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了一辆新能源车,销售人员当时介绍,因为陈先生以前也买过几何汽车,作为老客户,可以享受一笔3万元的置换补贴,陈先生听后就心动了,当即支付了5000元定金,定购了一辆几何新能源车。
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专门要求,将3万元的置换补贴写进了合同中(括弧1-3个月),意思就是车子到了之后,陈先生就付全款,然后厂家会在1-3个月之内,将3万块钱返给陈先生,由于陈先生想要银色的,没有现货需要等待,所以,在购车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交车时间。
在交完定金后,陈先生就回到家里等消息。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等就等了9个月。当销售通知他提车时,他满心欢喜地来提车,不料,却遭遇了“当头一棒”。
销售人员告诉他,这个补贴是有期限的,由于厂家在今年3月取消了补贴,所以,陈先生现在提车就没有补贴了。可是陈先生并不接受,他认为既然合同中约定了,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
记者陪同陈先生,再次来到了门店。销售人员表示,他们不接受采访,并要求陈先生和他们经理单独协商,不让记者参与,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前去和经理商量。#话题大发明家#
那么,陈先生能如愿拿到补贴吗?
首先,陈先生和对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现在车商单方面取消补贴,属于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置换补贴有期限,当初并没有告知陈先生,他也是到有补贴,才选择交定金的,若是知道的花,陈先生肯定不会在家里干等9个月,所以,若是执意取消置换补贴,则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双方在合同中若是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对方不仅要退还定金,还要赔偿陈先生等待9个月的损失。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陈先生在和经理协商后,对方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但需要公司决策方签字,并表示如果实在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陈先生已经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了此事。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若是遇到此类无理的事件,千万不要轻易地选择妥协,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