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条例


最近山东对《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了修定,公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办法》時间要求,凡在我国申请办理交强险的车子,均应交纳车船税。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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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缴税要求,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缴税限期为经营者购买交强险的当天。经营者理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另外,一并交纳车船税。

购买的新机动车,购买当初的应缴税金从购买时间的本月起止该本年度终结止,按月测算。针对在中国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述时间为标准;针对進口机动车,购买时间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述时间为标准。

对列入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会与汽车制造业主管机构发布的享有车船税政策优惠的节约资源、应用新能源技术的车系文件目录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市场销售交强险时,依据车系文件目录的要求免税或减免车船税。

对部队和武警部队特种车辆、警用装备车子、大拖拉机、临时性入关的国外机动车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省的机动车、国外领事部领事馆车子、农村百姓有着并关键在乡村地域应用的摩托、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在市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商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催促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责任,定期维护,发觉违反规定违规操作要按有关要求对相关组织和责任者开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