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税征管的公告-车船税信息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公告》规定了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税自退货日起计算,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013年10月1日我国将正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FA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汽车三包”其中也有涉及车船税问题,内容提及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与《公告》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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