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车险公司依规依约应赔付逝者财产保险合同赔偿费及贷款利息


此前,廖某骑单车与相向而行的一位骑摩托车者产生撞击负伤。电瓶车驾驶员将廖某扶到马路边后逃逸。后廖某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身亡。

因廖某死前所属企业为其选购了意外伤害险和额外意外事故团队医保,廖某家属向车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而另一方觉得廖某出险属醉酒驾驶引发,且财产保险合同已明文规定喝醉产生的出现意外免赔,因此回绝索赔。

人民法院觉得,涉及到逝者的二份评定汇报均未谈及死亡原因与喝醉相关,另外,医院门诊出示的身亡纪录证实廖某立即死亡原因并不是喝醉。车险公司理应给予索赔。

江西省宏正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觉得,车险公司无法明确提出别的直接证据证实廖某系因喝醉至死,反过来,有直接证据却证实廖某系因车祸事故造成发生意外,且找不到被上诉人所指免赔情况。根据担保法和民法总则有关条文,被上诉人车险公司依规、依约应赔付逝者财产保险合同赔偿费及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