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基准税额又称“基准税额”,或“车船年基准税额”,是根据我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征收的车船的适用税额。各省的车船年基准税额依法制定,但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政府2011年12月31日批准了广东省新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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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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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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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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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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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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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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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 |
大型客车 |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
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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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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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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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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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96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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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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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辆 |
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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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