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实质,对合乎车船税免减相关要求且必须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应在核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证明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办理减免税证明的申请书;
2.车船车辆行驶证或车船登记书的正本及复印件;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团本及复印件;
4.依规不用办理备案的车船,须提供车船购买税票的正本及复印件、原厂达标证明或進口相对凭据等车船的基本信息;
5.城市公共交通车船须提供本地车船运营主管机构签发的营运证或别的公交车车船证明材料的正本及复印件。
6.国外驻华使馆、使领馆和国际经济组织领事部组织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车子,须提供本组织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档和车子使用权证明文档,及其国际经济组织领事部组织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协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