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排量车船税-1.5升车船税


有关公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示。1.4排量车船税-1.5升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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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排量车船税

国税总局国家交通部公示

2014年第一号

以便贯彻执行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便捷经营者交纳车船使用税,提升船只车船使用税的税收征管品质和高效率,现将国税总局、国家交通部协同制订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给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全国各地对实行中碰到的状况和难题,请立即汇报国税总局、国家交通部。

特此公告。

国税总局国家交通部

2014年1月5日

船只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提升船只车船使用税征缴管理方法,搞好船只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工作中,便捷经营者执行缴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船只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就是指税务局依据有益于税务管理和便捷缴税的标准,授权委托道路运输单位海事管理组织委托征缴船只车船使用税税金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船只车船使用税的授权委托征缴、解缴和监管。

第四条在国家交通部直属机关海事管理组织(下称海事管理组织)备案的应纳税额船只,其车船使用税由船籍港所在城市的税务局授权委托本地海事管理组织代征。

第五条税务局与海事管理组织应签署委托代征合同书,确立代缴税种、代征范畴、完税凭证领料规定、代征税金的解缴规定、代征服务费占比和付款方式、经营者回绝缴税时的解决对策等事宜,并向海事管理组织派发委托代征资格证书。

第六条海事管理组织受税务局授权委托,在申请办理船只登记或审理本年度船只备案信息内容汇报时期征船只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海事管理组织应依据车船使用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现行政策要求代征车船使用税,不可违规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海事管理组织代征船只车船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一)船只按一个本年度测算车船使用税。计算方法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记税企业×年标准税款

在其中:机动性船只、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记税企业为净吨数一吨;游船的记税企业为艇身长短每米;年标准税款依照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有关要求实行。

(二)购买的新船只,购买当初的应纳税所得额自缴税责任产生時间起止该本年度终结按月测算。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税月数/12

应缴税月数=12-缴税责任产生時间(取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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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升车船税

在其中,缴税责任产生時间为经营者获得船只使用权或自主权的本月,以选购船只的税票或是别的证明材料所述时间的本月为标准。

第九条海事管理组织在预估船只应纳税所得额时,船只的有关技术性信息内容以船只机动车登记证所述相对数据信息为标准。

第十条税务局出示增值税免税证实和完税凭证的船只,海事管理组织对免税政策和补税船只不代征车船使用税,对降税船只依据增值税免税证实要求的具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代征车船使用税。海事管理组织应纪录所述凭据的凭据号和出示该凭据的公司名称,并将所述凭据的影印件归档备查簿。

第十一条针对以前年度未按照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的要求交纳船只车船使用税的,海事管理组织应代征欠交税金,并按照规定代另收税款滞纳金。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组织在代征税金时,应向经营者出具税务局出示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方法理应遵循税务局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组织依规执行委托代征税金岗位职责时,经营者不可回绝。经营者回绝的,海事管理组织理应立即汇报税务局。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组织应将代征的车船使用税独立结转、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组织应依据委托代征协议书承诺的方法、限期立即将代征税金解缴进库,并向税务局出示代征船只名字、代征额度及税金隶属期等状况,不可毁绿、侵吞、截流船只车船使用税。

第十六条早已交纳船只车船使用税的船只在同一缴税本年度内申请办理出让产权过户的,在原备案地未予出口退税,在新备案地凭完税凭证已不缴税,新备案地海事管理组织应纪录所述船只的完税凭证号和出示该凭据的税务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影印件归档备查簿。

第十七条补税船只失窃抢、损毁、损毁而申请办理车船使用税出口退税的,由税务局依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税务局查寻统计分析船只备案的相关信息内容,海事管理组织应给予相互配合。

第十九条税务局应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要求立即、全额向海事管理组织付款代征税金服务费。海事管理组织获得的服务费收益列入成本管理,重点用以委托代征船只车船使用税的管理方法开支,还可以适度奖赏有关工作员。

第二十条各个税务局应积极与海事管理组织融洽相互配合,帮助海事管理单位搞好船只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局要立即向海事管理组织通告车船使用税现行政策转变状况,传送立即征缴车船使用税和准许免减车船使用税的船只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税务局和海事管理组织解决另一方出示的税收信息内容给予信息保密,除申请办理税收事宜外,不可用以别的目地。

第二十二条地区海事管理组织进行船只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中的,可用本方法。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国税总局、国家交通部承担表述。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本文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