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获赔12万法院判车险公司担质证不担刑责


2019年5月,驾驶员王某因酒后驾驶安全事故身亡。在申请办理强制性交通出行保险赔偿时,车险公司以王某醉酒驾驶安全事故肇事逃逸为由回绝付款赔偿费。接着,李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车险公司,规定人民法院一声令下付款12万余元。前不久,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申诉了王某的诉请。

5月22日中午8:30,沈某,一个穿越重生大马路的非机动车,被一辆喝醉的李安全驾驶的车受伤,驾车离开了。依据交管部门的叫法,王某应当担负关键义务。隔日零晨1点,沈某救出后身亡。对死者家属的救治、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实质抚慰费等花费,李肇星给与赔偿,总共约50万余元。之后,王某向车险公司明确提出了强制性交通保险的赔付规定。

但车险公司觉得,依据车祸事故证实,王某那天晚上酒后驾驶,打架后肇事逃逸,防止了乙醇检测。另外,依据与王某签署的财产保险合同第九条要求,不具有安全驾驶资质的司机嗜酒,受益人有意导致车祸事故的,车险公司能够 免去义务。在5月27日,车险公司向王某送到了保险公司理赔通告,回绝了王某的索赔。接着,王某将车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规定给付保障金12万余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到,一般来说,车险公司宣称王某归属于酒后驾驶,理应担负证明责任。但这一案件很非常。王某在一次喝醉酒车祸事故中逃离,导致车险公司没法开展乙醇检测,王某没法出示无酒后驾车的直接证据。因此人民法院觉得王某理应担负质证不可以的不良影响。9月1日,民事判决驳回申诉王某12万余元的保障金需求,并由王某担负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