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评定被上诉人安全驾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案


某年年末,怀远县城关镇住户谢某于包了一辆皖中小型随机应变客运车带著2个闺女小静(5岁)和小丽(2岁)返乡下家乡新年。殊不知天有不测风云,当车子行车至怀远县荆芡乡地区沿S225线自东向西时,忽然被被上诉人林某安全驾驶的被上诉人金轮公司全部的轻形箱式货车追尾事故相碰,导致谢某的2个闺女负伤,车子毁坏的车祸事故。

安全事故经怀远县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评定被上诉人林某负此起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经医院门诊确诊,上诉人小静的伤势为头部外伤性综合征、上诉人小丽的伤势为颅脑外伤综合症。在两上诉人手术治疗期内,被上诉人林某付款有关花费3000元。谢某觉得因为被上诉人的过失,给两上诉人及亲人导致很大的精神实质损害,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被上诉人赔付两上诉人医疗费用、差旅费200元、车子损失赔偿3000元、车子租费26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类花费总共14233.36元,扣减被上诉人已付款3000元,还应 赔付11233.36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怀远县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案涉及车祸事故的基础客观事实、产生缘故及被告方义务的评定,尊重事实及法律法规,给予听取意见。根据开庭审理调研获知被上诉人林某所安全驾驶的车子在被上诉人财保蚌埠子公司处承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服务第三者责任险100000元,安全事故在商业保险期限内。依据此案的详细情况和本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累计应赔付12853.36元,所述账款中由被上诉人财保蚌埠子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付医疗费用3093.4元、陪护费1299.96元、住院治疗膳食补助金360元、营养费360元、车子维修费2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累计9113.36元,尾款3740元中的1000元由被上诉人财保蚌埠子公司在商业服务第三者责任险额度内赔付,剩下2740元由被上诉人林某赔付,因被上诉人林某已付款3000元,故已不担负承担责任,被上诉人金轮公司做为肇事者车子的法律规定买车人,也已不担负连同承担责任。遂依规裁定被上诉人财保蚌埠子公司赔付两上诉人医疗费用、车子维修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类花费1011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