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袁某花费13.3万元购买了一台大众CC二手车,开了2年后意外发现车辆曾经过8次大修,开了3年后发现安全气囊也少了一个。袁某把原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车费13.3万元和违约金2.6万元。7月5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起诉。

事情是这样的,这台大众CC于2012年出厂,通过某4S店销售给了男子张某,张某于2017年6月将该车转卖给了女子李某,李某又于2017年12月将该车转卖给了男子袁某。袁某从李某处购买该车时,经过验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卖方李某将车架号为XX的大众CC转让给买方袁某,费用133000元,过户费由卖方支付,买方已验车,对车况认可,并已支付费用后收车。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对方车款的20%经济损失。协议落款处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并手写备注:此车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2019年10月,袁某到4S店保养时,发现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显示,车辆在2012年10月、2013年3月7月、2014年8月11月、2015年5月8月、2016年5月等时间先后维修过8次,前保险杠、后保险杠、前门、后门、A柱、B柱等多个部位经历拆装、钣金,更换了多个部件。得知该情况后,袁某遂向李某提出了车辆的问题,李某称车辆维修为其购买前发生,其对上述车辆维修情况也不知情。其后,2020年10月,因下雨导致车辆顶棚渗水到A柱,袁某去维修时被修理人员告知车辆A柱没有安全气囊,遂决定起诉李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某起诉的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上写得很明确,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可自己购买后发现车辆经历过多次维修,很明显是事故车,而且还缺少一个安全气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理应解除车辆转让协议,退还购车款,另外卖家还要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据主张权利时间已经超过2年,据此应当认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另外车辆的维修记录在4S点均可查询,袁某购买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某的起诉。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车辆转让协议,理由有2点:一是合同上约定得很清楚,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现在车辆出现过重大维修,卖方已构成根本违约;二是自己并非专业人士,自己购买前也不能在4S点查到维修记录,只能通过外观、行驶状况等判断车辆状况,法院不能据此认为自己有过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有2个:一是袁某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卖方是否存在违约。第一,关于袁某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袁某购买二手车的目的是日常出行,现案涉车辆自双方签订协议起袁某使用至今,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或多次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等,可见合同目的并不受影响,故袁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第二,关于转让协议上手写的“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该手写内容位于签名下方,现买卖方双均不承认该手写自己是己方所为,难以认定在双方签字时备注的内容即存在,故即使案涉车辆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之前存在维修保养的情况,亦不能认定卖方存在违约。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即车辆转让协议有效,袁某的诉求不成立。上诉费用3060元由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