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车保养:王先生顿感纳闷,机油桶不都是统一回收的吗,怎么能扔进了垃圾桶


山东枣庄,一男子将车子送去4S店保养,因为保养的时间比较长,男子觉得在里面坐着没有意思,于是就打算出去溜达溜达,顺便看看维修师傅是如何保养的,结果男子却看到了让他愤怒的一幕。

王先生有一辆斯柯达速派轿车,车子买了一年多,行驶了15000多公里之后,王先生来到了他购车的4S店,做二次保养,将车子交给工作人员之后,王先生就到顾客休息区了。

在休息区里坐了一会,王先生觉得无聊,就打算去维修车间转转,顺便看看车子保养的怎么样了。

走到自己车子的工位时,维修师傅也看到了王先生走了过来,于是起身迅速地把机油桶扔进了身后的垃圾箱。



王先生顿感纳闷,机油桶不都是统一回收的吗,怎么能扔进了垃圾桶。随后王先生直接打开了垃圾桶拿出了机油桶,结果却发现里面都是黑色的机油。

看到这些机油之后,王先生顿时感到了问题,随即拿出了手机拍摄了这名工作人员并询问,你们几个人干的?这名技师答道就我自己。一再追问下,技师承认加了一桶半的废机油,在加第二桶的时候王先生正好过来了,所以就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王先生又拿起了装机油桶的篮子查看,因为自己的车子要6桶一升的机油,而篮子中正是6桶,加上技师扔掉的一桶,一共是7桶机油。事后王先生将此事反映给了4S店,并调取了4S店监控视频,确实也发现了这名工作人员不寻常的举动,这名工作人员是从另一车间拿过来的这个机油,而不是直接从机油篮子中拿的。

而对于这个事情,4S店表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已经辞退了涉事员工,由于车子也没有开,给予王先生清洗发动机,重新加装新的机油,并且再赠送保养,对此王先生并不同意,表示要4S店换一台车。

那么王先生要求换车的诉求能够达到目的吗?



其实,无论是不是员工个人行为,由于员工在为王先生保养时,故意更换废旧机油,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所以,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这名工作人员追偿损失。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王先生是否达到了换车条件?



由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被王先生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发动机毁损的,或者是即便最终造成了发动机毁损,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更换、维修发动机的损失,而不是整车更换的损失。

所以王先生要求更换车子的诉求是难以达到的。

再来看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由于是趁着他人不备,偷偷将新机油拿走,换上了旧机油,那么新机油拿走之后也会卖掉换钱,可以认定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是一种盗窃行为。



由于一桶机油在百元上下,所以难以构成盗窃罪,不过还是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这名工作人员是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两年内有三次即可,那么就构成了盗窃罪,需要面临刑事处罚。

信任4S店才会到4S店保养,没想到还是防不胜防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看样子以后保养要守在车子旁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