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王先生遇到一件令人特别愤怒的事,因为自己的爱车在保养时竟被灌进了废机油,并且4S店工作人员的灌废机油的行为被王先生当场逮住。因为自己的车并未买多长时间,所以王先生要求4S店换车!
据悉,王先生的爱车是一款斯柯达牌轿车,刚买了一年多,已经到了第2次保养的公里数。于是,王先生将车辆开到当初购买车辆的4S店。
将车辆交给工作人员后,王先生便到4S店内的休息区休息,休息了一会儿,王先生深感无聊,便起身准备四处转转。
不知不觉地,王先生来到了车辆保养区,看到自己的爱车正在保养,便走过去看看。
但是,接下来的一幕让王先生无比愤怒,因为当王先生走过去的时候,工作人员迅速将机油桶扔进了垃圾桶。
王先生顿时感觉到猫腻,径直走过去掀开垃圾桶,拿出机油桶发现里面全是黑色的机油。
王先生质问这是怎么回事,经过再三追问,工作人员不得不承认,已经往王先生的车子内加入了半桶废机油,正准备加第二桶的时候,没想到王先生过来了。
虽然非常愤怒,但是王先生仍就保持着理智,将此事反映给了4S店的负责人。
从4S店的监控视频显示,废机油是这名工作人员从另外一个车间拿的,并非是机油篮子中的机油。也就是说,这件事很有可能是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事发后4S店也表示,给王先生车子加注废机油是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4S店无关,已经将该工作人员开除。
并且为了补偿王先生,表示会将王先生车子的发动机清理干净,重新加装机油,并赠送保养。
但是,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车才开15000公里,不同意4S店的补偿,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1、王先生要求4S店更换新车会得到支持吗?有哪些依据?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4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在本次事件中,王先生的车辆虽然被灌入废机油,但并未启动,更未因质量造成损坏,不符合更换汽车的条件。因此,王先生要求更换汽车的要求是不会被支持的。
2、对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4S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即便灌废机油的行为是工作人员自作主张,如果王先生的车辆因此遭受到损失的话,4S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是该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4S店工作人员在赔偿王先生后,可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3、对于工作人员的行为,除了会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涉事工作人员灌入废机油的举动,明显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其将准备给王先生车辆加注的新机油盗走,属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对其行政拘留并罚款。
那么对于王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