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税局关于完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公告-全国车船税


 

      梅州市地税局为完善和加强机动车辆的税收管理,现对车辆税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应税机动车辆征收本年度车船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时,应在征收系统中审核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所缴的有关税费,对以前年度欠缴的税费,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一律追收欠缴年度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二、对外省、市迁入本地的车辆,自过户之日起征收应缴纳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三、原《关于重新明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

通知》(梅地税发[:2006]:53号)中第六条关于“应税机动车辆,审核年检当年和上一年应缴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