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度车船税我局仍委托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代征。请纳税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携带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新登记车辆另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中山驾协各网点缴纳,逾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另据我省相关优惠政策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如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可凭户口簿等相关资料于纳税申报时一并提出减免申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