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富贵是人人都所希望的,但如果不能够用正道的方式来实现,就不能够接受。也正因如此,才有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说法。

但在生活中,总有一些喜欢耍小聪明的人,想要用不正当的方式来获取利益,最后的结局只会是害人害己,难逃法律的追责。
2021年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边夜钓的王先生,和朋友意外听到了一连串的可疑声响。好奇心重的王先生与朋友一起,顺着声响悄悄拨开草丛观察,发现四个可疑分子正在敲打汽车尾部的一些灰色的粉末状物体。
这让王先生感到非常疑惑,担心这四人是非法分子,于是王先生干脆报警,将细节告诉警方。民警接到报案后也立刻赶到现场,找到了可疑的四人。但是四人却声称他们在打野兔,汽车陷入泥里才停下来修车。
对此民警深感怀疑,特别是发现了四人塑料袋里装着的粉末状物体后,便立刻将他们带到派出所调查。原来这些粉末状物体是汽车尾部三元催化器的滤芯,而这四人,正是盗窃汽车滤芯的犯罪分子。

三元催化器是每辆汽车上必须配备的装备,专门负责将汽车尾气中的有害气体转化为对环境无害的气体,因此至关重要。而三元催化器中最关键的成分就是滤芯,这些滤芯由铂、铑、钯等贵金属构成,可以通过提炼,得到一些稀有金属物质。
因此警方发现滤芯后,立刻将四人控制。不出所料,被带到派出所后,四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们专门在各地租车,选择共享汽车盗取三元催化器的滤芯。大部分汽车上的三元催化器都是焊接密封的,而共享汽车则使用螺丝固定,较容易拆卸。
韦某是四人中的主谋,他本是广西人,原本经营着一家灯饰加工厂,因赌博破产后还欠了一笔巨额的债务。来到广东打工后,认识了老乡李某。李某在一家汽车维修厂当修理工,两人为了能够“发家致富”,不惜走上歪路。
李某有多年的修车经验,他知道汽车三元催化器中的滤芯可以提炼出贵金属,因此动了歪脑筋。两人还找到了另外两个广西老乡,四人一起实施盗窃,从广东广西,到江苏,先后有750辆汽车惨遭毒手。

在实施犯罪前,李某会踩好点,选择方便拆卸的汽车,然后将汽车定位发给韦某,由韦某和其余两人进行盗窃拆卸。事后李某再通过特殊渠道进行销赃,一套三元催化器的价格在3000元左右,而李某等人在盗取滤芯之后,以700元的低价出售。
后来四人还嫌这个方法效率太低,于是干脆找租车公司租车,还专门选择电动共享汽车,方便四人拆卸滤芯。但他们万万没想到,在深更半夜作案时会被夜钓的王先生发现并报警,因此受到了警方的抓捕。
从本质上来说,四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罪名,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四人的判刑,关键还是要看他们盗窃的滤芯价值究竟是多少?如果以四人700元低价售卖的价格来计算,总价值在50多万元左右。而如果按照每一套三元催化器的价格来计算,涉案金额则高达200多万元。
但最后法院认为,韦某四人盗窃了滤芯,严重破坏了汽车内的三元催化器,而滤芯并不属于公私财物,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反而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犯罪手段有掩饰和隐瞒两种,而犯罪对象则有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两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手段对象选择性罪名这一特征。
因此在使用这一罪名时,应当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具体适用应为“掩饰犯罪所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四种。分别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项罪名区别于盗窃罪,是专门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衍生的罪名。和盗窃罪一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有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根据所得金额的不同,犯罪分子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法院最后采用了每一套三元催化器价格的标准,但考虑到部件的折旧等因素,最后以每套价格2000元到3300元来进行量刑和处罚。因此四人属于盗窃金额巨大,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惩罚。
韦某和李某四人,为了发财不择手段,破坏公共汽车滤芯,不仅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浪费,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不仅违法还有悖道德,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