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财政局为健全和提升机动车辆的税务管理,现对车子税款的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相匹配税机动车辆征收年度车船税和营业税等有关税费时,应在征收系统软件中审批经营者在之前年度所缴的相关税费,对之前年度未交的税费,按《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一律追收未交本年度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另收税款滞纳金。
二、对外开放省、市入迁当地的车子,自产权过户生效日征收应交纳的车船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三、原《有关再次确立提升机动车辆税款征收管理方法的
通告》(梅地税局发[:2006]:53号)中第六条有关“应纳税额机动车辆,审批年审当初和上一年应交税金”的要求终止实行。
专此公示。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