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条例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实质,对合乎车船税免减相关要求且必须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事宜的,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应在核查纳税人出示的有关材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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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畴:

1.大城市和乡村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此款上述车船免减可由负责人地税局行政机关单一开具减免税证明或统一印制减免税文档);

2.自车船税法执行生效日5年之内免税车船税的飞机场、海港、铁路线站场內部行车或是工作的需选购交强险的机动车辆;

3.别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依规享有车船税免减并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船。

4.国外驻华使馆、使领馆和国际经济组织领事部组织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车子(不包括有着公安交通管理单位签发的国外大使馆、使领馆专用型机动车牌照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