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 |||||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证明号码: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减免税车船基本情况 | |||||
车辆种类 | 号牌号码 | 厂牌型号 | |||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发动机号码 | ||||
船舶种类 | 船舶名称 | 船舶识别号 | |||
年应纳税额 | 年减(免)税额 | 实际年应纳税额 | |||
减(免)税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
减(免)税依据 | |||||
经办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
表明:
1.一车(船)一证,不可借于。
2.证明号:由十五十位数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六位行政区码;正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本年度;后五位为次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局按开具次序定编。
3.纳税识别号:按经营者税务变更的分辨号填写;不用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的,填写统一信用代码或是本人身份证号。
4.车子类型:(1)新能源客车;(2)客运车;(3)大货车;(4)挂斗;(5)别的车子;(6)摩托。
5.船舶类型:(1)机动性船舶;(2)拖船、不耗油的船舶;(3)游船。
6.车子的机动车牌照号、品牌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及其船舶名字、船舶分辨号等依据车船的登记书或行车资格证书填写;购买的新车船或依规不需在车船管理方法单位备案的车船,所述数据信息新项目依据车船产品合格证书或進口相对凭据填写
7.具体年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与年减(免)税额的差值。
8.免(减)税限期:按减免税起始本年度填写车船税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