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法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货可以退税-车船税栏目


税务总局于近日对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发布《公告》。

 

2012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车船税在计税依据、征税范围、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与完善。

 

税务总局针对新的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了以下公告: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已完税车船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三、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对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