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时,可申请退还车船税-车船税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其中《公告》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汽车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时,可申请退还车船税,这一调整将适合10月开始实施的汽车“三包”政策。

 

其中公告规定了:

 

1、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征税。

 

3、客货两用车将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4、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5、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