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肇事者车险公司拒赔数次索赔不了买车人告到法院获赔11万!


承保车子出了车祸事故,车险公司以车子是套牌为由,只肯赔一小部分。数次索赔不了的买车人何先生便将车险公司告到人民法院。最后,梅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最终判决,诉请车险公司足额赔偿。

套牌车肇事者车险公司拒赔

2007年10月末,梅县人郑某安全驾驶大货车经过白渡镇南华桥时,遇对门会车应急靠边,一辆迎面而成的摩托闪躲不慌,10岁少年儿童蔡某兴从摩托上摔下来被车碾轧,医治无效身亡。后经梅县交警大队评定:郑某所安全驾驶的大货车为套牌车,超重且在靠边行驶时未降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键受害方,其应担负安全事故的关键义务。接着,郑某同意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11.3万余元。

然后,郑某向车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车险公司因其车为套牌车为由回绝付款赔付。据统计,郑某在2007年4月与车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险合同书和07版机动车辆商业服务财产保险合同,在其中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余元。车险公司在受害者救治期内已预付款了8000元医疗费。自此,郑某一直与车险公司商谈,期望取得大量的赔付,自始至终无果。2009年,郑某一纸起诉状将车险公司告到法院。

民事判决车险公司全赔

庭上,车险公司编造谎言:郑某的大货车是套牌车,因为交强险沒有确立套牌车不可以购买保险,因此车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之内赔偿郑某的损害。但依据彼此签署的《机动车辆商业险》合同书中的义务免去承诺,由于郑某承保的并不是正品车,因此车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之内不担负承担责任。

对于,郑某觉得自身在买保险时,向保险业务员口头上表明大货车是套牌车,销售员也没说套牌车不可以得到赔付。车险公司在过后也认可肇事车就是说保险投保车子,不论是交强险還是商业保险,车险公司都应当赔。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车险公司无法递交有关直接证据,证实其在签订合同书时已非常向郑某确立表明了所述免责声明,故该条文对郑某不造成法律效力,商业保险一部分也应赔偿给郑某。上述,人民法院依规裁定车险公司应付款剩下商业保险赔偿费10.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