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盗抢险,但都还没都还没办理行车证、车辆上牌,新汽车就丟了,车险公司会索赔吗?昨日,济源初级人民检察院最终判决那样一起独特案子,因为财险公司虚似了车号牌等缘故,裁定财险公司为承保车子赔付。
没牌新汽车遗失车险公司拒赔
2007年五月二十五日,济源群众程先生花销18.48万余元,选购了一辆上海市帕萨特轿车(附临时牌照)。五天后,程先生与济源一家财险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交通出行 延误工期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单各一份。交纳机动车辆交通出行 延误工期强制性保险费用一千零五十元、机动车辆保险费用5103.05元,包含全车盗抢险122.64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十八万余元。此财险公司与程先生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书时,取该机动车辆发动机号码的后五位大数字,将该机动车辆的牌照号虚似为豫U-2××××。
六月十五日,程先生发觉小汽车失窃后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向财险公司汇报了有关状况。因为在要求時间内公安部门无法破获,程先生规定财险公司索赔,而财险公司则以未办理行车证为由回绝赔付。
民事判决车险公司应当赔付
六月二十九日,程先生在本地报刊上发表广告词,申明车子遗失,以后将财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理赔保障金十八万余元。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案件审理后觉得,财险公司并沒有确立告之程先生免除责任理由,程先生规定财险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障金的诉请原因正当性,给予适用,遂裁定财险公司赔付程先生十八万余元。
财险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济源初级人民检察院提到上告。济源初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查清,车险公司与程先生签署机动车保险合同书时,取该机动车辆发动机号码的后五位大数字,将该机动车辆的牌照号虚似为豫U-2××××。
济源初级人民检察院终审觉得,财险公司与程先生签合同时填好的汽车牌照号是虚似的,也就是说此财险公司明知道自身保险投保的机动车辆沒有车辆行驶证。虽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一)项注明“产生商业保险安全事故时无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签发的车辆行驶证时车险公司未予赔付”,但是因为承保车子系承保时无车辆行驶证的车子,车险公司应予以确立表明。车险公司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尽来到确立表明的责任,因此该条文不造成法律效力,遂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