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车船税资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精神,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凭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

  1.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本款所述车船减免可由主管地税机关单一开具减免税证明或统一制发减免税文件);

  2.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需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

  3.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依法享受车船税减免并需开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船。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不包含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