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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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
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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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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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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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车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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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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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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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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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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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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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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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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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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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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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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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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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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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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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
说明:
1.一车(船)一证,不得转借。
2.证明号码:由十五位数构成:前六位为省、市、县六位行政区域码;中间四位为开具减免税证明年度;后五位为顺序码,由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按开具顺序编制。
3.纳税人识别号: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识别号填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个人身份证号码。
4.车辆种类:(1)乘用车;(2)客车;(3)货车;(4)挂车;(5)其他车辆;(6)摩托车。
5.船舶种类:(1)机动船舶;(2)拖船、非机动船舶;(3)游艇。
6.车辆的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以及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等根据车船的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填写;购置的新车船或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上述数据项目根据车船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相应凭证填写
7.实际年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与年减(免)税额的差额。
8.免(减)税期限:按减免税起止年度填写车船税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