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讲解车船税法:仅13%乘用车增税负


2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大会在人大会堂举办。车船税法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第二次决议。与初见刊对比,议案二见刊减少了车船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乘用车排量1.0升下列的,为60元至360元不会改变,1.0左右至1.6升的降到300元至540元,1.6升左右至2.0升的降到360元至660元。

中国新闻网3月2号来电财政部今天出文,对《中华共和国车船税法》相关难题开展讲解,好文章强调,《车船税法》依据“整体税负不会改变”标准,提升了税负构造。对大货车、挂斗和船只(游船以外),及其87%上下的乘用车保持或下降了税负,对13%上下的乘用车提升了税负。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大会根据了《中华共和国车船税法》(下称《车船税法》)。同一天,国家领导人胡锦涛签定第43号主席令给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针对颁布车船税法的关键缘故,财政部表达,在我国车船使用税规章制度现有60年的征缴实践活动,现阶段规章制度相对稳定,法律标准较为完善。根据法律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反映税负公平公正,并非以便增加利润。《车船税法》依据“整体税负不会改变”标准,提升了税负构造。对大货车、挂斗和船只(游船以外),及其87%上下的乘用车保持或下降了税负,对13%上下的乘用车提升了税负。做为享有阶段征缴的税收,车船使用税对成交价基础不导致危害。车船使用税收益经营规模并不大,不容易对人均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例的提升导致大的危害。

财政部表达,明确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关键标准有三项:一是考虑到全国各地现阶段具体实行的税额规范。二不是提升大部分乘用车任何人的税负。三是参考大部分國家乘用车享有阶段税负水准。上述,《车船税法》对占有率87%的2.0升(含)下列乘用车维持原来税负或适当减少,对占有率约为10%的2.0升到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微提升,对占有率不上3%的2.5升左右乘用车税额幅度有很大提升。

除此之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以外的大货车、客运车和船只(游船以外)等,基础保持了原来税负水准,对挂斗由现行标准的与大货车可用一样税额改成减征大货车税额的50%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