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车船税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的规定,现将汕头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汕头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或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申报纳税期限和税额标准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全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辆的具体税额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征收机关和申报纳税方式

    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车辆纳税人到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车船税征收单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中心城区外的三区一县(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车辆请到各区(县)局车船税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具体征收地址详见附表二)。

    车辆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税纳税申报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其他能够反映车辆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后取得纳税凭证,凭车船税纳税凭证方可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船舶纳税人按征管归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期限及方法

    属于依车船税法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到车船税征收部门申办并领取《减免税证明》,具体申报期限与应税车船的纳税期限一致。

    五、新购置和变更车船的申报纳税时间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人须在当月凭有效证件(车辆登记证、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资料,到车船税征收部门办理车船税务登记手续并申报缴纳税款。

    凡过户、迁移、报废、失窃的车船以及纳税人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发生变化的车船,应于发生变化的当月,持有关证件到车船税征收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

    纳税人可拨打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相关纳税事项。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