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顶包死不承认如何处罚?交通事故后令人代替个人行为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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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9:00
一、醉酒驾驶顶包死不承认如何处罚? 交通事故后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是单独的过后个人行为,其合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理应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原因是:交通事故后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归属于对义务归结为的躲避,这时,车祸事故早已导致了对社会秩序的威协,另外导致了比较严重的人身安全或是资产危害,客观性上已组成交通肇事罪。 令人来代替归属于单独的第二阶段的个人行为,该个人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司法部门主题活动的公平和效益性,另外也不符过后不能罚基础理论阐述的范畴,因而理应再行判罪定刑,为此来更稳反映罪刑相一致的标准。 依据《刑诉法》第307条:以爆力、威协、贿买等方式 阻拦见证人做证或是挑唆别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批捕;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左右七年下列刑期。协助被告方摧毁、伪造证据罪,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批捕。司法部门工作员犯前2款罪的,数罪并罚惩罚。 二、交通事故请人顶包的个人行为评定 交通事故后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实质上可分成交通事故后的“肇事逃逸”和“代替”2个个人行为。肇事人的“肇事逃逸”是一种避开法律依据、损害受害人利益的违纪行为,归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数罪并罚点评的范畴,其损害的是信息安全;而肇事人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尽管与交通事故自身有一定的业果联络,但其本质上损害的是司法部门的一切正常起诉主题活动,其损害的法益不言而喻的已远远地超过了前个人行为能够包含的范畴。 另外前后左右2个个人行为的主观性情况不一样,过后不能罚的个人行为规定前后左右2个个人行为根据同一个违法犯罪有意,而在交通事故后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中,前一个交通事故是过失犯罪,后一个令人代替的个人行为是显著的有意个人行为,前后左右个人行为的主观性情况不是同样的。 依据最新消息的刑诉法要求,醉酒驾驶早已组成危险驾驶罪,一经发觉无论有木有导致车祸事故,都必须追责有关的刑事处罚。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假如出現醉酒驾驶顶包的恶性事件,则能够将其评定为伪证罪,并依据伪证罪的有关处罚做好惩罚,实际的状况理应由司法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做好合理合法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