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驾驶员未承保交强险被查获后,仅承保一个月交强险前去接纳解决,交通部门应惩处一年商业保险的2倍处罚,還是应惩处一个月保险费用的2倍处罚?
解释: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辆任何人、管理员未依照國家要求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强制保险的,由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扣押车子至按照要求承保后,处以按照要求承保最少义务额度应交纳的保险费用的二倍处罚。”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保险的商业保险期内为一年,因而应惩处一年商业保险的2倍处罚。
此外,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保险规章》第二十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保险的商业保险期内为1年,但是以下情况之一的,被保险人能够 承保短期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保险:
(一)海外机动车辆临时性入关的;
(二)机动车辆临时性上路面行车的;
(三)机动车辆距要求的报费限期不够1年的;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别的情况。”的要求,对某些机动车辆任何人、管理员、未承保交强险被查获后,仅承保一个月交强险来接纳解决的情况,交警队理应规定其出示合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认定强制保险规章》第二十条中投保短期内交强险的有关材料;核实不符合的,就当评定为“未依照國家要求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义务强制保险”,并规定其依照國家要求承保。被告方按规定承保后,交通部门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开展解决。